哪些解除理由需提前30天通知?
[離職失業]
???解決者:熱心網友
問 我是一名單位員工,想了解涉及哪些解除理由,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?
答 首先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其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;最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。